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6889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王淑梅鸭脖店,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小学海棠苑北区商铺。
经营者:杨镇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王淑梅鸭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