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000号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光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诠欣辰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鹰花园4号地一期5幢2906室法定代表人:刘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诠欣辰羡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