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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与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152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与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52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633号和盛商业大厦306。

法定代表人:郭淑香。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深圳诗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082554.4、专利名称为面盆龙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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