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77号 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唐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青,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 法定代表人:谢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