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8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黄金平,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刘媛媛,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姚爱育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