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1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1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
被告:深圳市时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东区一号C栋904。
法定代表人:林坚。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921340579.0、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