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2222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葛高建,经理。
被告: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10号楼3至4层10-304。
法定代表人:葛高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新,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丛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柠溪,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与被告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