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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222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2222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葛高建,经理。

被告: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10号楼3至4层10-304。

法定代表人:葛高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新,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丛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柠溪,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与被告鲜粮商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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