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195号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五里牌村。
法定代表人:陶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鲍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华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得意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