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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营杰、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执异13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营杰、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艾;车营杰;石涛;李桂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2072执异13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柱。

被执行人:车营杰,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第三人:石涛,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第三人:李桂兰,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本院在执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因斯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欧派公司以艾因斯坦公司原股东石涛、李桂兰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欧派公司称,欧派公司与艾因斯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粤2072执2453号,经法院查证,艾因斯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

经查,艾因斯坦公司2018年12月10日经工商局核准,股东石涛、李桂兰变更为石德柱、李成员,四人均未实际出资。

欧派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追加石涛、李桂兰为(2020)粤2072执24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就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9)粤2072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2072执2453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各一份;

2.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一份;3.2018年12月5日股权转让合同两份、身份信息一份;

4.2018年12月6日公司章程一份。

被执行人艾因斯坦公司、车营杰、第三人石涛、李桂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欧派公司与艾因斯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艾因斯坦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粤2072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27日,欧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2072执245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艾因斯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经本院财产查询,艾因斯坦公司在本市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欧派公司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艾因斯坦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0)粤2072执245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艾因斯坦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0元,工商登记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新成南街18号首层第一卡,法定代表人为石涛,股东为石涛、李桂兰,石涛认缴出资495000元,应于2036年12月31日前缴足,李桂兰认缴出资5000元,在2036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8年12月10日,经核准,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变更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凤大道南238号C栋二楼之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德柱。

再查,2018年12月5日,石涛与石德柱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石涛同意将所有的艾因斯坦公司99%的股权共495000元出资额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石德柱。

石德柱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石涛上述股权。

石德柱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即2018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石涛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同日,李桂兰与李成员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李桂兰同意将所有的艾因斯坦公司1%的股权共5000元出资额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李成员。

李成员同意按此价格购买李桂兰上述股权。

李成员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即2018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李桂兰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有石涛、石德柱及李桂兰、李成员签名确认。

石德柱、李成员的出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石涛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艾因斯坦公司99%的股权共495000元出资额转让给石德柱,李桂兰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艾因斯坦公司1%的股权共5000元出资额转让给李成员,艾因斯坦公司股东石涛、李桂兰未举证证明其在转让股权前缴纳完毕其全部认缴出资,石涛、李桂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石涛、李桂兰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

现艾因斯坦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欧派公司申请追加股东石涛、李桂兰为(2020)粤2072执24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欧派公司申请追加石涛、李桂兰为(2020)粤2072执24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石涛为(2020)粤2072执2453号案件被执行人,石涛在其应出资495000元范围内对(2019)粤2072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李桂兰为(2020)粤2072执2453号案件被执行人,李桂兰在其应出资5000元范围内对(2019)粤2072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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