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 SCHWEISSTECHNIK GMBH)与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6934号
案件名称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 SCHWEISSTECHNIK GMBH)与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 SCHWEISSTECHNIK GMBH);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6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SCHWEISSTECHNIKGMBH),住所地德国,恩瓦尔德71549,伊姆安湾德****(IMANWAENDER****,71549AUENWALD,GERMANY)。

法定代表人:沃尔夫冈·格吕布(WolfgangGrueb),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罗纳德·韦伯(RonaldWeber),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清,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大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军,广东金桥百信(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侧7431工厂商贸区商铺07。

经营者:吴红根,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军,广东金桥百信(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SCHWEISSTECHNIKGMBH)(以下简称乐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焊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以下简称石井器材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立即停止侵害乐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害乐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等;

判令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赔偿乐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判令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2.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乐驰公司的涉案“SpeedPulse”商标是乐驰公司的臆造词,其本身没有固定对应的中文词汇,是乐驰公司对自己研发的一种新型高效率焊接工艺的命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非是业内用于描述焊接机产品功能及技术特点的通用词汇,华焊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SpeedPulse”属于描述功能或技术特点的通用词汇。

二、乐驰公司一直对“SpeedPulse”做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已获准商标注册,在使用“SpeedPulse”时突出了其商标属性。

经乐驰公司多年宣传和使用,“SpeedPulse”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使用“SpeedPulse”标识时主要目的是用于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主要体现在华焊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焊机的开机界面上使用了乐驰公司的“SpeedPulse”,经查阅专业词典以及网上搜索,“SpeedPulse”并没有固定对应的中文翻译词汇,亦不是用于描述焊机产品功能及技术特点的通用词汇,华焊公司使用“SpeedPulse”商标并非基于善意。

三、石井器材部没有获得乐驰公司关于“LORCH”商标的任何许可,其与乐驰公司经销商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经销合同关系与本案乐驰公司的主张有关,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均有误,应予以改判。

四、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的产品手册内大量使用从乐驰公司产品介绍内容中抄袭的文字、图片、图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应予以改判。

五、石井器材部在多个关联网站使用“专用经销LORCH铝焊机”作为公司宣传语,已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应予以改判。

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共同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乐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明确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理由如下:一、乐驰公司的上诉请求极不明确,不仅导致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无法围绕上诉请求进行精确答辩,还妨碍法院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乐驰公司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的问题。

关于涉案“SpeedPulse”注册商标是否为该行业用于描述焊机产品功能和技术特点通用词汇的问题,“SpeedPulse”为合成词而非乐驰公司所称的臆造词,“SpeedPulse”在焊接这一专业领域,对应的中文译文为高速脉冲,高速脉冲是描述焊机功能特点、焊接技术和工艺的常用词汇;

关于“SpeedPulse”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乐驰公司“SpeedPulse”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过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华焊公司对“SpeedPulse”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并非标明商品来源,且所有的使用均不是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而是和其他字母、数字、文字一起使用,用以表示产品的名称或者描述产品的特点、类型、技术参数以及规格型号;

石井器材部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乐驰公司给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证书、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经销商授权书以及相关的销售发票,用以证明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有权销售从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获得的乐驰LORCH焊接产品。

石井器材部在网站上宣传“专业销售LORCH焊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构成因LORCH商标的使用而侵害乐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石井器材部在网络上宣传销售LORCH牌焊机设备,不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石井器材部作为乐驰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商授权的广州和佛山地区经销商,有权销售乐驰公司的LORCH牌焊接设备。

三、石井器材部在有权销售LORCH牌焊机设备的前提下进行网络宣传,宣传目的是为了销售,且不为法律所禁止,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

乐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立即停止侵害乐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害乐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等;

2.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赔偿乐驰公司经济损失及乐驰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4.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由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乐驰公司是第G811959号“LORCH”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焊机和电切割机;

电焊机和电切割机用附属装置,包括不属别类的电缆、电焊钳、接地夹、插头耦合器、极端子;

焊工事故保护设备,包括焊接护罩,焊接面罩和焊接手套;

电焊机和电切割机用控制器;

电测量仪(截止),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

乐驰公司是第G1280334号“SpeedPulse”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焊丝;

焊条(截止);

第7类:焊接机;

电焊机和电切割机;

电焊机和电切割机的附加用品,即,电焊钳(截止);

第9类:电焊及电动切割设备的附加用品(不属别类的),包括电缆、接地夹具、插头连接器、电线杆接线端;

电焊机和电切割机用控制器;

电动测量仪器(截止),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6日。

乐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经办人黄汝运于2017年11月21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其前住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的经办人黄汝运于2017年11月21日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黄汝运向上述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名片名称)购买了“S3脉冲焊机”两台,并索取名片一张、票据一张及产品宣传图册一本。

随后,黄汝运将其在上述现场所获取的产品、名片、票据及产品宣传图册均交由随行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对黄汝运在上述现场取得的产品进行了拍照,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证员仅封存上述产品中的一台,并将封存的产品连同未封存的产品一并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同日,公证员将上述现场取得的名片、票据封存,并将上述现场取得的产品宣传图册影印后连同封存的名片、票据一并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2017年12月7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208580号《公证书》,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名片、票据、产品宣传图册的影印本与黄汝运在上述现场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

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对黄汝运所在现场情况及产品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2017)粤广广州第208580号《公证书》所附产品宣传手册首页显示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内容记载华焊SpeedPulse系列Pulse-Mig数字脉冲、Speedpulse高速脉冲、SpeedArc高速电弧、SpeedUp高速立向上、SpeedRoot高速打底、Speed-TwinPulse高速双脉冲、Speed-Cold高速冷弧;

华焊Pulse-Mig数字脉冲系列。

经庭审现场查验,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

公证封存物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大纸箱,纸箱中装有《SpeedPulse高速脉冲焊机操作手册》、焊机设备的一部分、氩气减压器,其中操作手册封面标识广州合成机电有限公司及图案标识,背面标识广州销售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平沙、夏茅高速出口)丰荣广场,电话020******377,传真020******262,邮箱gzhchj@126.com,网址http:www.HECHENGwelder.com、gzhchj88.1688.com,操作手册中显示设备在通电状态下,产品的控制面板中可以显示SpeedPluse的标识;焊机设备上有“HUAHAN”字样及图案标识;

氩气减压器标识宁波东吴三和仪表厂,没有乐驰公司的商标标识,也没有华焊公司名称及标识;

第二部分为焊接设备,该设备的前后两面上有“HUAHAN”字样及图案标识;

第三部分为一小纸箱,内装焊接机的一个焊枪配件,为其他厂商提供,没有乐驰公司涉案商标的标识,也没有华焊公司名称及标识;

第四部分为名片、收款收据。

其中名片正面显示“华焊(合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数字化脉冲焊机吴红根139*****861,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山工业区**,电话020******37761928534传真020******262,网址:www.huahante.com,邮箱gzhchj@126.com”,名片背面显示“让焊接变得更轻松SpeedPulseMIG数字高速脉冲焊机PulseMIG脉冲焊机”,收款收据显示2017年11月21日,S3脉冲焊机(不含税)2台,单价35000元,总金额70000元,加盖“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乐驰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袁梦繁于2017年11月28日为搜集证据,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袁梦繁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搜索www.huahante.cn,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焊机产品包括Pulse-Mig系列及S-SpeedPulse系列,点击“关于我们”项下的“企业简介”,显示“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的数字脉冲焊机制造商。

公司拥有一批长期专注于焊机及焊接自动化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及高效率的服务。

公司主打产品:S-Speedpulse高速脉冲焊机系列,Speedpulse机械人系列,PulseMig双脉冲焊机系列,Mig普通脉冲焊机系列。

公司新开发的S系列是更稳定的数字化脉冲焊接电源,配合机器人完善的通讯,从而实现完美的自动化焊接。

目前,公司产品已广泛应用于铝模板建筑、游艇码头、机车制造、船泊制造,铝冷藏车箱、钢结构、金属加工及制造等行业,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

我们的理念是:不断前行进取,让焊接变得更轻松。

邮箱:gzhchj@126.com”在该网站的产品展示中显示焊机产品及配件上未标注SpeedPulse字样。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袁梦繁共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七十八幅,同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随后打印该文档,并将上述全部打印资料交公证员保管。

2017年12月8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海珠第43112号《公证书》,兹证明以上所述与袁梦繁实际操作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为袁梦繁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经质证,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对上述三份公证书的意见为:乐驰公司从华焊公司处购买的是华焊牌脉冲焊机,在华焊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及名片及网站中,对“SpeedPulse”的使用均是正当性描述使用,没有单独使用,也没有突出使用,更没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SpeedPulse高速脉冲焊机操作手册》及氩气减压器有异议,其认为封存的纸箱有破损,上述物品可以从破损处塞进纸箱;

本案属于商标侵权案件,不是专利侵权的案件,不需要对设备进行通电操作查看内部结构及功能,查看设备功能超出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

乐驰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袁梦繁于2017年11月28日为搜集证据,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袁梦繁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搜索https://gzhchj88.1688.com进入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显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及店铺内产品展示;

点击“旺铺档案”显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累计成交0笔,详细信息显示主要产品或服务为:铝焊机、3M变光焊帽、SanRex氩弧焊机、LORCH焊机、安川机器人、OTC机器人等,经营模式为经销批发,年营业额301万元-500万元,主要市场:全国、广东、广西、湖北、湖南、四川;

员工人数5人以下;

点击“供应产品”显示产品信息,未显示有关涉案商标的产品;

点击“旺铺相册”,其中有一张图片显示在设备上标注“LORCH”字样。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袁梦繁共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三十二幅,同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随后打印该文档,并将上述全部打印资料交公证员保管。

2017年12月8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海珠第43113号《公证书》,兹证明以上所述与袁梦繁实际操作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为袁梦繁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另外,乐驰公司提交了中国黄页网、搜好货网、中国供应商网、慧聪网、1688网企业黄页中石井器材部的公司介绍,其中记载“我公司专业经销LORCH焊接机”,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介绍中包括LORCH焊机,供应产品显示有数字化双脉冲PULSEMIG500焊机。

经质证,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对上述公证书及网页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石井器材部是乐驰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乐驰焊机技术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与乐驰公司的经销商有贸易往来,自2014年起,石井器材部就从乐驰公司代理商处购买“LORCH”焊接设备及部件进行销售,石井器材部在网上宣传经销LORCH焊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害乐驰公司的商标权。

乐驰公司为证实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提交以下证据: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以“LORCHor洛驰”为检索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10篇,其中包括:《GMAW的波形控制技术》《RAPID焊接工艺技术在箱型梁翼缘板焊接的应用》《激光传感的机器人多层多道焊路径规划》《超声振动电弧复合焊接特性研究》《智能、高效、绿色引领焊接产业发展——记第二十届北京.埃森焊接与切割展览会》《超声对等离子电弧的影响及焊接试验研究》《焊接工业自动化解决方案提供者——访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焊接技术事业部林清森总经理》《第18届国际焊接与切割展览会观感》《展商名录》《超声钨极氩弧复合焊接电弧压力特征研究》。

2.相关微信公众号及网站宣传资料。

包括“德国Lorch焊接技术方案,好强大”、“IFWT2016焊接国际论坛一一绿色.智能焊接隆重举行(二)”、“德国lorch焊接技术,就是牛叉!

”等等。

3.第20届北京埃森焊接与切割展览会会刊;

4.第22届北京埃森焊接与切割展览会会刊及展位布局图;

5.行业协会推荐信及翻译件;

6.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Lorch工业区专业焊接产品宣传册;

7.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全数字化脉冲MIG/MAG焊机S系列S-Speedpulse系列宣传册;

8.2013-2016年乐驰公司授权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经销商证书;

9.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发票;

10.2013-2018年乐驰公司授权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经销商证书,拟证实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许可该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乐驰公司的LORCH焊接设备。

经质证,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认为上述证据与商标侵权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乐驰公司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过LORCH商标或者SpeedPulse商标,从内容上看,所有文章都是把LORCH作为商标和品牌,而把SpeedPulse作为工艺和技术,且乐驰公司自己也在相关报告中承认高速脉冲为高效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这属于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依法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相关视频关键词为“德国乐驰焊接技术”、“LORCHSpeedUp乐驰高速立向上”、“LORCH高速焊接”、“LORCHSpeedRoot高速打底”,与本案的商标不同也不近似,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乐驰公司上传,不能证明是乐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只享有销售乐驰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权利,不享有使用乐驰公司商标的权利,乐驰公司代理商在宣传册上宣传的是“LORCH”、“LORCHS-SpeedPulse”商标,而非SpeedPulse商标;

乐驰公司代理商宣传册中将SpeedPulse作为焊机的功能予以使用的,而不是商标使用;

乐驰公司的代理商在中国境内只能销售乐驰公司所提供的LORCH焊接设备,乐驰公司未举证证实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发票涉及的产品是由乐驰公司提供的LORCH焊接设备,无论合同和发票中是否涉及LORCH、SpeedPulse,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均与乐驰公司无关。

授权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销售的主体只是在中国的代理商,且在中国大陆没有商标许可,不能证明是乐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乐驰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SpeedPulse”并非行业通用名称,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SpeedRoot”、“SpeedArc’”、“SpeedUp”、“TwinPuls”商标档案,显示乐驰公司申请将上述英文注册为商标,现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

2.“SpeedPulse”在百度、360搜索引擎上的搜索页,显示有S系列SpeedPulse系列-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speedpulse的中文翻译为“速度脉冲”等等;

3.“高速脉冲”在百度百科上的搜索结果,显示百度百科没有收录该词条;

4.工程机械双向词典、工程机械图解词典、土木工程大词典,显示没有speedpulse的词语内容。

经质证,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认为上述商标档案与本案商标无关,上述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为“高速电弧”、“高速打底”、“高速向上”、“双脉冲”,将这些商标用在电焊机上,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均反映焊机的功能,依法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也不受法律保护;

“SpeedPulse”、“高速脉冲”网络检索结果大部分与乐驰公司无关,虽有一部分与乐驰公司的代理商有关系,但代理商并没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这些资料不是乐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工程机械跟本案的焊接机械不属于同一行业,speedplus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speed是速度、高速,plus作为大众化的用语是脉搏,就是人的脉搏,两个单词放在一起的用在焊机上的固定的含义就是高速脉冲,与产品的性能密切相关,故speedplus商标使用在涉案的商品电焊机上没有显著性。

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主张“SpeedPulse”商标,对应中文名称为高速脉冲,用于焊接机、电焊机和点切割机、电焊机和电切割机的附加用品,即电焊钳等商品上,缺乏商标的显著性,仅仅直接表示焊机的功能,并且与焊机一起使用时,为焊机的通用产品名称电弧焊机的子类机高速脉冲焊机。

为此,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提交以下证据:1.《LORCH2016年产品价目表》;

2.《LORCHS-RoboMIGXT操作手册》;

3.网上检索资料;

4.电焊机型号编制方法国际标准;

5.逆变焊机选用手册;

6.焊机手册。

经质证,乐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中均没有反映出乐驰公司使用的“”商标对应的中文称为高速脉冲,乐驰公司的产品目表对相关焊机的命名是“S3(系列号)+SpeedPulse+XT”,乐驰公司焊机的操作手册里也是使用“SpeedPulse”作为焊机功能模式的命名,并没有出现过“高速脉冲”这一字眼,上述证据均没有特定的关于SpeedPulse的定义或解释,也没有任何内容反映SpeedPulse是行业内通用的名称或者是术语,均不能证明华焊公司所称的合理使用的证明目的。

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由:1.华焊公司的销售人员吴红根为石井器材部的经营者,石井器材部的销售负责人为华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2.吴红根使用的名片上出现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的字号合并使用;3.广州合成机电的使用手册使用的商标与华焊公司使用的商标一致。

为此乐驰公司提交了李春华的支付宝账号截图,显示其中一个账号为“gzh***@126.com”。

经质证,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对LORCH商标的使用上,石井器材部作为乐驰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的经销商,有权宣传经销乐驰公司的LORCH焊机,石井器材部不具有共同侵权的前提;

而华焊公司没有宣传使用LORCH商标,不存在侵害LORCH商标的行为;

在对“SpeedPulse”的使用上,石井器材部没有使用该标识的行为,而华焊公司只是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描述或者作为产品型号或者作为产品名称时才与其他文字一起使用,并没有单独使用,也没有突出使用,更没有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即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没有共同侵权的合意,不符合法定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石井器材部抗辩其为乐驰公司在中国的产品代理商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有权宣传销售“LORCH”品牌的焊机设备及配件。

对此,石井器材部提交了以下证据:1.《LORCH授权证书》,内容为LorchSchweiBtechnikGmbH一家合法经营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总办事处位于D-71549Auenwald,ImAnwander24-26,主要负责生产和销售焊机设备。

特此证明ZhuhaiSparkWeldingScienceandTechnologyLtd(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一家合法经营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办事处位于中国珠海市香洲区*****************,可在中国市场上进口、分销、服务及校准Lorch焊接设备。

Lorch焊接设备具有欧洲CE标示,符合CE标示的基本要求。

Auenwald,德国,2016年2月2日,并备注该证明2016年12月31日自动到期。

该证明并不构成或证明LorchSchweiBtechnikGmbH与ZhuhaiHengqinNewAreaRaceWeldingScienceandTechnologyLtd(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尤其是该证明并不会建立或证明两者之间独有或非独有的经销商、代理商、销售代表或受托人关系。

该证明无法赋予或证明ZhuhaiSparkWeldingScienceandTechnologyLtd(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具有代表LorchSchweiBtechnikGmbH的权利,或者以LorchSchweiBtechnikGmbH的名义/代表LorchSchweietechnikGmbH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

同时,在发送的邮件中称:“您可以使用该‘Lorch授权证明’销售Lorch焊接设备,向客户证明您销售的焊接设备是直接从LorchSchweiCtechnikGmbH采购而来的,该授权证明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LORCH经销商授权书》,内容显示: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是德国LORCH焊接产品中国区授权代理。

为了规范业务管理和加强对客户的责任和服务,特颁发本“经销商授权证书”。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广东地区(广州、佛山);

授予单位: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

授权内容:代表我公司在授权区域内对德国LORCH焊接产品进行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并处理于此相关的事务;

授权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授权范围:被授权单位仅限于从事所授代理权相关的商务和技术活动,遵守国家法律。

3.销售订单、发票,显示石井器材部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向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焊接配件,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向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焊机。

经质证,乐驰公司认为《LORCH授权证书》已明确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经销代理等关系,当然也更加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而且能够说明石井器材部在明知乐驰公司的授权权限,且明知乐驰公司对于商标的使用规范性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侵权故意;

对《LORCH经销商授权书》真实性无异议,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不享有转授权的权力,且其中仅涉及销售产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商标使用的许可;

涉及到焊机整机采购的票据是2014年的,2016年的票据所对应的只是焊机配件产品,而被诉产品的销售时间是在2017年,从时间上推断也不可能从乐驰公司以及乐驰公司的经销商处取得,因为被诉侵权产品附加了石井器材部的标识,石井器材部本身是生产经营企业,所以在没有得到乐驰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石井器材部不存在合法来源抗辩的基础。

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1.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在其产品宣传图册中使用与乐驰公司相接近的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2.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在其网上宣传是LORCH的专业经销商,构成虚假宣传。

为此,乐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Lorch工业区专业焊接产品宣传册的前后封面及第14、15页;

2.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全数字化脉冲MIG/MAG焊机S系列S-Speedpulse系列宣传册的前后封面及第10、11页;

3.华焊公司的产品宣传图册。

经对比,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全数字化脉冲MIG/MAG焊机S系列S-Speedpulse系列宣传册的第10、11页内容与华焊公司产品宣传图册第10、11页文字及部分插图内容一致,其余内容未显示有相似或一致的情形,华焊公司的产品宣传图册第10、11页同时载明“华焊”字样及“Speedpulse高速脉冲”,内容为有关高速脉冲优点的介绍。

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销售侵权焊机获利巨大,为此提交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经质证,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认为该证据与案外公司的年度报告,与本案无关。

乐驰公司主张其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共计122860元。

为此,乐驰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2860元;

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50000元。

另查,华焊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专用设备销售;

通用机械设备销售;

机器人销售;

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

工业机器人制造;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机械配件批发;

机械配件零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

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工器材零售;

机械技术开发服务;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石井器材部于2005年4月18日登记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红根,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零售;

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机械配件零售;

通用机械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

一审法院认为:乐驰公司系外国公司,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于双方未就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进行协商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乐驰公司是第G811959号“LORCH”商标、第G1280334号“SpeedPulse”商标的注册人,对上述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乐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显示,华焊公司的焊机产品宣传手册中记载“华焊SpeedPulse系列”、“Speedpulse高速脉冲”,焊机产品所附操作手册为《SpeedPulse高速脉冲焊机操作手册》,工作人员名片背面显示“让焊接变得更轻松SpeedPulseMIG数字高速脉冲焊机PulseMIG脉冲焊机”,同时,华焊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华焊SpeedPulse系列”焊机及宣传公司主打产品包括“S-Speedpulse高速脉冲焊机系列”、“Speedpulse机械人系列”等。

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第G1280334号“SpeedPulse”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英文单词“Speed”的中文翻译为“速度、快速、昌盛,(汽车的)变速器、排挡、急行、加速、超速、兴隆、加快……的速度、使成功、使繁荣”,“Pulse”的中文翻译为“脉搏、[无线电](电磁波等)脉动、活力、有节奏的跳动(或打拍)、(心脏)跳动、脉动、搏动、震动,使跳动、有节奏地驱动(机器等)、[电子学]施以脉动、[无线电]脉动地调节(电磁波)”。

由于上述两个单词均属于有特定含义的英文单词,且词义内容与涉案焊机产品的技术特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本案中,华焊公司在其焊机产品上明确标注“HUAHAN”字样及图案标识,焊机产品实物表面未出现“SpeedPulse”字样,华焊公司在宣传手册、操作手册、网站中使用“SpeedPulse”字样时是与“华焊”、“高速脉冲”同时使用,“SpeedPulse”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且宣传的产品图片中均未显示有使用“SpeedPulse”字样,结合“SpeedPulse”的中文翻译含义,上述“SpeedPulse”文字是用于描述焊机产品的功能及技术特点,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未作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华焊公司上述使用“SpeedPulse”文字的行为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没有产生让相关公众将涉案产品与乐驰公司产品混淆或者以为与乐驰公司产品有一定联系的后果。

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使用“SpeedPulse”文字从而侵害其商标权,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乐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网页截图显示,石井器材部在其网店中登记的企业详细信息中称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LORCH焊机”,在其网店“旺铺相册”中使用标注“LORCH”字样的焊机设备图片,同时在其他网站公司介绍中记载“我公司专业经销LORCH焊接机”。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石井器材部在2017年11月28日公证时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了“LORCH”商标进行宣传。

石井器材部提交的《LORCH授权证书》、《LORCH经销商授权书》,表明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有权进口、分销、服务及校准Lorch焊接设备,而石井器材部经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广东地区(广州、佛山)内对德国LORCH焊接产品进行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且石井器材部提交的销售订单及发票可以认定其实际有向乐驰公司的中国经销商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及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焊接设备及配件,因此可以合理推断石井器材部在其网店“旺铺相册”中使用标注“LORCH”字样的焊机设备图片来源于乐驰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而石井器材部在企业介绍中称“我公司专业经销LORCH焊接机”亦基于上述授权,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至于石井器材部是否属于在授权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LORCH”商标进行宣传,属于合同关系审查的内容,乐驰公司及经销商可另案主张权利,不能以此认定石井器材部侵害乐驰公司的“LORCH”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在产品宣传图册中使用其乐驰公司相接近的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但根据乐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虽乐驰公司经销商的宣传册的第10、11页内容与华焊公司产品宣传图册第10、11页文字及部分插图内容一致,但由于华焊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图册第10、11页同时载明“华焊”字样及“Speedpulse高速脉冲”,内容为有关高速脉冲优点的介绍,不涉及产品品牌的宣传,且无证据显示其他内容存在相似或一致的情形,而乐驰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产品宣传手册具有一定的影响,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华焊公司产品宣传图册第10、11页的内容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乐驰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乐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乐驰公司以此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如上所述,石井器材部是否属于在授权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LORCH”商标进行宣传,属于合同关系审查的内容,乐驰公司及经销商可另案主张权利,不能以此认定石井器材部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侵害其第G811959号“LORCH”商标、第G1280334号“SpeedPulse”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乐驰公司要求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立即停止侵害乐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SCHWEISSTECHNIKGMBH)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SCHWEISSTECHNIKGMBH)负担。

二审中,乐驰公司为证明其上诉理由,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焊接技术语国家标准GBT3375-1994、证据2:焊接及相关工艺方法代号国家标准GBT5185-2005,拟证明“SpeedPulse”在国内焊接行业的相关国家标准里,不属于通用焊接技术术语;

证据3: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拟证明石井器材部的经营者吴红根在华焊公司任监事一职,结合乐驰公司一审中的证据3、4、5、8、10,拟证明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存在经营混同。

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认为上述证据1-3不属于新证据,且认为证据1、2的形成时间均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乐驰公司提交的2010年的国家标准中,在焊机领域已经出现了Pulse脉冲焊机,乐驰公司主张“SpeedPulse”不属于焊接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没有依据;

证据3不足以证明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华焊公司、石井器材部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2576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80334号“SpeedPul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乐驰公司涉案商标“SpeedPulse”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乐驰公司对此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华焊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第1280334号“SpeedPul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32576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SpeedPulse”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以及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华焊公司使用“SpeedPulse”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二、石井器材部使用“LORCH”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华焊公司使用“SpeedPulse”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乐驰公司就涉案第1280334号“SpeedPulse”商标的专用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则该涉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乐驰公司主张华焊公司使用“SpeedPulse”标识的行为侵害其第1280334号注册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已缺乏权利基础,不应得到支持。

二、关于石井器材部使用“LORCH”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结合乐驰公司、石井器材部在一审期间的举证可证实:案外人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乐驰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合法经销商,其中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4月1日授权石井器材部在中国大陆地区(广州、佛山)对德国LORCH焊接产品进行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双方交易留存有发票,此外,石井经营部曾向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购入焊接设备及部件,有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且一一对应。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石井器材部在其网店“旺铺相册”中使用标注“LORCH”字样的焊机设备图片来源于乐驰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在企业介绍中称“我公司专业经销LORCH焊接机”系基于经销授权,故认定石井经营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乐驰公司上诉称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证书于2016年12月31日已到期,石井经营部未获得合法有效的商标许可的问题,本院认为,石井经营部作为珠海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亦是从2014年起即从珠海横琴新区锐驰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LORCH焊接设备及部件进行销售,石井经营部在旺铺相册中展示标注“LORCH”字样的焊机设备图片以及在企业介绍中称“我公司专业经销LORCH焊接机”,实际上是对其合法取得并予以销售的产品来源进行说明,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上诉人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SCHWEISSTECHNIKGMBH)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LORCHSCHWEISSTECHNIKGMBH)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