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66号原告:秦锋,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麦斯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1。
被告:广州麦斯卡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2。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秦锋与被告广州麦斯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麦斯卡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秦锋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时,原告秦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秦锋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秦锋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