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81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安吉县,该公司法务,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该公司法务,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乐星汉堡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汇景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5MA34187K11。
经营者:温磊。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乐星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郑燕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