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9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皇潮妃服装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桥背村桥背北四巷**,个人经营。
经营者:潘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皇潮妃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