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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锋博、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323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锋博、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李锋博;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琪。

被告:李锋博,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凤阳县。

被告: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新围第二工业区3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锋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博、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13614.5、名称为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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