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琪。
被告:李锋博,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凤阳县。
被告: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新围第二工业区3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锋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博、深圳市凡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13614.5、名称为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