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1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沃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华丽路1041号华丽花园星华阁11D-6。
法定代表人:周王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赛配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53386.1、名称为多功能夹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