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837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莉宇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和乐东街**荃鸿广场外铺B-04铺位。
经营者:吴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莉宇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