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4556号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新门路2街**。
代表:车锡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林波,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与被告吴林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吴林波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034200号、19656780号、75114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隶属于世界500强之一、韩国第四大财团的LG集团,其作为韩国快速消费品的代表企业,成立于1947年,是韩国首家自主生产和供应牙膏、合成洗涤剂等生活用品的企业,1984年起开始涉足化妆品行业,主要业务包括日用品、化妆品、饮料等。
原告旗下高端奢侈化妆品品牌,包括WHOO(商标号第13034200、19656780号)、su:m37(商标号第7511430号)、Lumilayer(商标号第12161027号)、秀雅韩、OHUI(商标号第1902778号)、belif、VDL(商标号第10774055号)系列等,并取得了相关的图文系列商标权利,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WHOO、su:m37、VDL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护肤品牌,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这些品牌,使该系列美妆护肤品成为享誉全国、深受女性消费者喜爱的知名韩国美妆护肤品牌。
然而,随着原告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仿冒侵权产品。
这些侵权产品在包装和标识设计上极力模仿正品,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是原告系列正品产品。
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官海街北八巷11号1楼仓库扣押了大量侵权假冒产品,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案号(2018)粵0111刑初124号。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产品质量低劣,价格低廉,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也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上述假冒伪劣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不能被严惩,任其泛滥,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就没有保障。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1303420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注册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香皂、洗发剂、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水等。
原告是第1965678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波、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水等。
原告是第751143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注册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化妆品、口红、润肤液、洗发香波、香水等。
2017年8月起,被告吴林波租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园夏官海街北八巷l1号一楼的仓库,存储其用于销售的假冒“Whoo”、“”、“”、“L∧NEIGE”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
同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吴林波,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等物。
经鉴定,其中假冒“Whoo”、“”拱辰享气韵生滋养液4570瓶,被侵权产品市场参考价格为428元/瓶;
假冒“Whoo”、“”津率享红华凝香平衡乳4860瓶,被侵权产品市场参考价格为650元/瓶;
假冒“”苏秘37°水漾清润保温水35瓶,被侵权产品市场参考价格为320元/瓶;
假冒“”苏秘37°水漾清润水乳霜套装10盒,被侵权产品市场参考价格为800元/盒。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吴林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缴获假冒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根据公安机关查扣侵权产品图片显示,拱辰享气韵生滋养液、津率享红华凝香平衡乳包装瓶及包装盒上均有“”、“ThehistoryofWhoo”的标识,水漾清润保温水、水漾清润水乳霜套装包装瓶及包装盒上均有“”的标识。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原告是三个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销售假冒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刑事判决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水漾清润保温水、水漾清润水乳霜套装包装瓶及包装盒上的标识“”与原告第7511430号“”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属同一种商品,因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拱辰享气韵生滋养液、津率享红华凝香平衡乳包装瓶及包装盒上的标识“”与第19656780号“”注册商标大部分相同,“ThehistoryofWhoo”标识中的“Whoo”与第13034200号“”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属同一种商品,因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已经被判处刑罚,缴获的侵权产品被判处没收、销毁,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林波向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8167元,被告负担1633元。
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