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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美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466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美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美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美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前进公社3011049-1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3761704D。

经营者王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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