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美美容美发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前进公社3011049-1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3761704D。
经营者王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