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2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真心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芬桂芳园飞霄阁D111商铺,个人经营。
经营者:包小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真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缴纳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