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56号原告:郑梅杰,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沁,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霖,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祥,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郑梅杰与被告刘峰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梅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梅杰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