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68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光电子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伟康德工业园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亚非。
被告:李亚非,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聚光电子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亚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3560.2、名称:移动电源(WP-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