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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黄友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刑初1808号
案件名称陈斌、黄友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斌;黄友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刑初18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友军,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庐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山市(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斌,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庐山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某灯饰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庐山市(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Z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友军、陈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黄友军、陈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友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始,被告人黄友军、陈斌及曹小琴(另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位于中山市的中山市某灯饰厂为据点,通过移印等方式生产标有注册商标的3w、5w、9w球泡灯。

其中,被告人黄友军负责上述产品的接单、跟进生产情况及销售,被告人陈斌及曹小琴负责生产和组装等。

2019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上述灯饰厂查获标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球泡灯68987个(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5606.8元)及纸箱1352个、彩盒27120个。

2019年12月23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黄友军自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

2020年1月7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斌自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友军、陈斌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友军同时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黄友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友军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斌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军、陈斌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友军、陈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友军、陈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黄友军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友军虽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但其自动投案时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如实供述,其不符合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黄友军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斌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斌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被告人黄友军的主要犯罪事实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但该行为属被告人陈斌如实供述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不符合关于立功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黄友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友军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斌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意见,经查属实,对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友军、陈斌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黄友军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友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已缴纳罚金三万元,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缴获的标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球泡灯68987个及纸箱1352个、彩盒2712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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