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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匡晨、余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匡晨、余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匡晨;余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75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匡晨,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余超,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磊、匡晨、余超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2020年10月15日,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匡晨、余超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匡晨、余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匡晨、余超的起诉。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储全胜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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