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4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位裕,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位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