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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锦州市松山新区潘多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锦州市松山新区潘多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锦州市松山新区潘多拉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7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潘多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锦州市太和区商大里130-63号。

经营者:赵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潘多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锦州市松山新区潘多拉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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