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5号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A座35楼设有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森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崩山工业区二区1栋111。
经营者:吴兴银,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森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62263.9、名称: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