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42号原告:陈业正,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波斯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联弓路****。
法定代表人:史敦霞,总经理。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波斯康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920661113.4、名称:一种车载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