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4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呆呆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溪镇潘坑村** 法定代表人:吕晨。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呆呆熊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8日,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