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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0174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017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秀,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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