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67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0974R。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胜局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广利花园**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4MA2NHUBT3M。
经营者:朱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泽菊,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肥西县。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胜局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