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1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蔡美英,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清风,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