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34号原告:江先文,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非尼膜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工业东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G1P4K。
法定代表人:江秀华。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美时美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687620955。
法定代表人:洪正东。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非尼膜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美时美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先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