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35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华意科经营部,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西华强广场裙楼****/div>经营者:刘泽鹏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华意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