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29号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大田洋西坊工业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02688X。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婷,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思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3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3153XX。
法定代表人:黄紫群。
被告:深圳市云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牛栏前大厦附楼**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4072E。
法定代表人:许祖健。
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思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4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