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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593号
案件名称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93号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绿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PEM709。

法定代表人: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村帝堂路上下围工业区85-12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9661X3。

法定代表人:魏志奇,职务。

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河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3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马提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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