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1809号之一原告:肖瑛,女,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芬,女,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浩(李芬之丈夫),男,1991年8月21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
第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梦瑶,该公司员工。
原告肖瑛与被告李芬、第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郁振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