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32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WEESIEWKI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领品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太阳路****,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概美家装饰城**门附近****头:概美家五金水暖)。
法定代表人:吴继文。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领品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