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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利好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229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利好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利好佳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22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利好佳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129号B栋骏盈商业广场A栋后铺1。

经营者:陈恩利。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利好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利好佳百货商店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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