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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矛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8570号
案件名称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矛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矛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70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88号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矛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2786-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矛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莆田市矛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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