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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40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05号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iv>法定代表人:吴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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