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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摩温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摩温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摩温卫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287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某卫浴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郭某英,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箭牌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某卫浴店(下称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费。

理由:原告是一家生产“箭牌”高品质卫浴、瓷砖、橱衣柜及配套产品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有实木浴室柜、仿古浴室柜、pvc浴室柜、不锈钢制品盆及五金挂件等卫生间全配套产品。

经过多年发展运营,原告公司在全国各地已拥有3000多个销售网点,箭牌系列产品亦荣获诸多荣誉,逐渐成为卫浴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陶瓷洁具行业的领导品牌。

原告是第1354310号“ARROW”、第1630045号“”、第9029209号“”系列商标权人,其中“ARROW”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混淆产品来源,侵害原告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

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侵犯的是其第1354310、1630045、9029209号注册商标权。

原告确认至开庭前,被告店铺带有“箭牌”字样的坐便器仍未下架。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箭牌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2000年1月14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ARROW”商标(注册证号:第1354310号),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2004年7月20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后再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2017年4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1年9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商标(注册证号:第1630045号),有效期限自2011月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澡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冲水装置、浴室装置、坐浴澡盆、冲水槽。

2017年4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63004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下方注明“牌”字放弃专用权)的文字商标(注册证号:第9029209号),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

2017年4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902920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1630045号、9029209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公司。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8]第7号),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2019年12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8948号《公证书》,证实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在淘宝网的店铺,查看网购信息、对收取的网购包裹(购买的实物产品)进行拆启、查验网购产品及重新封装包裹等过程。

《公证书》体现: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9日在被告淘宝店铺“箭品舒适体验馆”购买了标识为“ARROW”坐便器产品一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500元。

物流显示该产品从广东潮州发货。

在审理过程中,箭牌公司提交了案涉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为带有“ARROW”标识的坐便器。

经比对,侵权产品多处使用“ARROW”及“箭牌”标识,与原告案涉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三、其他事实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于2018年2月1日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于2019年12月18日经核准变更为箭牌公司。

成华区某卫浴店是淘宝店铺“箭品舒适体验馆”的设立人,某店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5月4日注册成立,经营者郭某英,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卫浴用品、服装、化妆品、箱包、家居、日用品;

服务: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8MA6CEFXC4C。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案第1354310、1630045、9029209号注册商标权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箭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被告在网店店铺页面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多处使用“ARROW”及“箭牌”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箭牌公司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其销售的产品与箭牌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由原告生产或由原告授权生产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案涉注册商标权的侵权商品,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关于焦点二,箭牌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

维权合理开支部分,原告支付了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并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

综合考虑被告店铺至开庭前仍未将侵权产品下架,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对于箭牌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华区某卫浴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54310号、第1630045号、第9029209号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成华区某卫浴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成华区某卫浴店负担860元。

公告送达的费用共9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费和公告费1850元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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