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208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鼎富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经营者:胡小刚,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广州市鼎富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春兰以与被告广州市鼎富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