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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潘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36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潘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潘京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6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竹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B。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京华,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366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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