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6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竹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B。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京华,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366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