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民初2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初2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栖霞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