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初2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栖霞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卡庄园(烟台)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