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17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瀚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倍加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达广场****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188650。
法定代表人:张侠,执行董事。
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2501码91440101MA5AKFAH81。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执行董事。
被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和业广场**440101693559922U。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倍加源商贸有限公司、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