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iv>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骑客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发诚公司同意骑客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骑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