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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9号
案件名称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iv>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骑客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发诚公司同意骑客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骑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南发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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