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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7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洁;冯南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01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洁,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冯南南,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冯南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洁、冯南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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