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01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洁,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冯南南,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冯南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洁、冯南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