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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536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初153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帅乡路458号申佳滨湖明珠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EJXP6W。

负责人:王健刚,该歌城投资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以下简称唛客疯歌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唛客疯歌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和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以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唛客疯歌城未提出答辩。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唛客疯歌城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上述商标在全国多地的卡拉OK服务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2014年3月13日,被告唛客疯歌城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歌唱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重庆市渝信公证处(2020)渝信证字第4372号公证书载明: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清于2019年11月19日来到该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及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的公证。

2019年12月3日18时50分许,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和工作人员邱某一起,陪同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清、涂某波来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XX社区XX路XXX号XXXXXX二楼标有“唛客疯纯K”字样的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预定了一间包房。

李某对该店的周边现状以及所涉广告、标识、室内情况、相关物品进行了拍照,现场消费共计392元,取得票据2张。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场所门头招牌、价目表、订座卡片、抽纸盒、酒水单、微信收款二维码卡片、二维码收款人名称等处使用了“唛客疯纯K”名称或标识。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享有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

被告唛客疯歌城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多处使用“唛客疯纯K”名称或标识,其中含有“纯K”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已经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就使用含有“纯K”的标识的行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同时就相同行为又指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重复主张,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含有“纯K”字样的名称或标识。

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互联网及微信公众号中存在侵权文字、图片等,故原告主张被告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

被告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原告为调查、取证、诉讼支付的公证费、合理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本院一并酌情考虑列入赔偿数额。

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过高的赔偿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头招牌、价目表、订座卡片、抽纸盒、酒水单、微信收款二维码卡片、二维码收款人名称等处使用含有“纯K”字样的名称或标识;

二、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唛客疯歌城各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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