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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918号
案件名称陈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9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义,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泽权、钟东贵,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义及其辩护人钟东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始,被告人陈义租赁本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用于储存和销售假冒的“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等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并雇佣同案人朱某(已判决)负责配货送货。

经统计,被告人陈义销售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共计348938个,按平均每个价值人民币5.1元计算,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82,229.4元。

2019年7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朱某,并在上述地址缴获假冒“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注册商标的火花塞92239个,按平均每个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1元计算,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0,418.9元。

截止至2019年7月,涉案“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火花塞等。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义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物证(照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义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的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陈义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义承认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1.陈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在各个诉讼阶段均认罪认罚;

2.陈义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认识淡薄,涉案火花塞平均售价是5.1元左右,获利微薄,不存在暴利;

3.陈义及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4.本案还有尚未销售的火花塞,没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5.陈义是初犯、偶犯,没有再犯危险,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

综上建议对陈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始,被告人陈义租赁本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用于储存和销售假冒的“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等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并雇佣同案人朱某(已判决)协助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陈义销售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共计348938个,按平均每个价值人民币5.1元计算,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82,229.4元。

2019年7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朱某,并在上述地址缴获假冒“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注册商标的火花塞92239个,按平均每个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1元计算,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0,418.9元。

截止至2019年7月,涉案“BMW”、“TOYOTA”、“FORD”、“Motorcraft”、“ACDelco”、“GM”、“NGK”、“VWAG”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火花塞等。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义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证明2019年7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发现朱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设立仓库,大量存放和销售假冒福特等注册商标的汽车火花塞进行牟利。

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五泉汽配城抓获被告人陈义。

2.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仓库现场照片(可见存放有大量的涉及HONDA、NGK品牌的火花塞。

)。

证明上述地址是其管理的仓库的情况。

3.微信图片3张,图1显示微信昵称为“汽车易损件保养件火花塞”,微信号“ak18813”(微信名备注“陈义”);

图2显示微信昵称为“广州义安火花塞专营”,微信号“ya153××××****”,电话号码153××******;

图3显示微信昵称为“小猪”,微信号“zhujialongxiaozhu”,经被告人陈义签认。

证明图1、图2是陈义本人使用的两个微信,其中图一是其个人日常使用的;

图二微信主要是在工作中向同案人朱某发送“销售清单”给朱某;

图3是同案人朱某的微信。

4.微信名为称为:陈义与同案人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名为广州义安火花塞专营与同案人朱某的货款转账记录,经被告人陈义签认。

证明以上微信聊天记录是陈义和朱某的转账记录,大部分是销售假冒火花塞的货款。

5.销售出库单,经被告人陈义签认。

证明共有50页销售出库单都是其本人通过微信名称为“广州义安火花塞专营”发送给同案人朱某,朱某按上述单据捡货给客户的。

同案人朱某签认,上述销售出库单都是被告人陈义发送给他的,这些货都是已售出,他是按照上述的出库单捡货给客户的。

6.销售出库单汇总表,经被告人陈义签认。

证明陈义对上述销售出库单汇总表所列的数量跟金额没有异议,共计销售了348938个火花塞,销售总额是1782229.4元,平均销售价为每个5.1元。

经同案人朱某签认,其对上述销售出库单汇总表所列的数量跟金额没有异议。

7.预售清单及退货清单,经被告人陈义签认。

证明预售清单是货还没销售的;

退货清单的货是客户不要退回来的。

8.同案人朱某名下的农业银行(6230xxxxxxx4471)交易流水记录,经被告人陈义签认。

证明陈义使用朱某的银行账户,里面的银行交易流水有些是收取的货款、有些是其支付给代理品牌供应商的货款,还有一些不记得是什么款项。

9.房屋租赁合同。

证明被告人陈义于2018年8月1日承租了广州市越秀区濂泉北段蒲某路西坑8号(园区内五楼第四层A412房(自编号))。

10.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①2019年7月9日,侦查人员对广州市越秀区蒲涧路38号进行搜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某,现场未扣押任何物品,对被告人朱某进行人身检查,扣押其随身物品vivo牌手机一部。

②2019年7月9日,侦查人员对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一批假冒品牌火花塞。

11.户籍查询资料。

证明被告人陈义的主体身份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已销售的侵权火花塞销售金额为1782229.4元,平均销售价格为5.1元,现场缴获的未销售的侵权火花塞共计92239个,以平均价计算价值为92239×5.1=470418.9元。

13.丰田汽车公司委托授权书。

证明丰田汽车公司委托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任何侵权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侵犯丰田汽车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的行为等。

14.授权书、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

证明广州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涉嫌侵权假冒TOYOTA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缴获的火花塞21600个均是假冒TOYOTA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附该公司火花塞的正品型号和正品价格(合计2707770元)。

15.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证明TOYOTA(2020年1月19日)、三个椭圆形商标(2020年3月9日)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汽车及汽车修配零件等。

16.宝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证明该公司委托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任何侵权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宝马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等。

17.代理委托书、价格证明、鉴定书、营业执照、公证书。

证明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查获的涉嫌侵权假冒BMW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缴获的火花塞4930个均是假冒BMW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附该公司火花塞的正品型号和正品价格(794580元)。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BM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0)18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

证明宝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零件商品上的“BM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BMW”商标已在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2027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

19.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参考、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证明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查获的涉嫌侵权假冒福特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查获的火花塞7230个均是假冒Ford和Motorcraft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附该公司火花塞的正品型号和正品价格(合计460286.8元)。

20.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福特、Ford、FOMOCO、MOTORCRAFT商标已在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

21.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委托书、营业执照。

证明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查获的涉嫌侵权假冒Acdelco、GM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上址缴获的火花塞7378个均是假冒Acdelco、GM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附该公司火花塞的正品型号和正品价格(合计557021.6元)。

22.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Acdelco、GM商标已在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

23.委托书、鉴定书、营业执照。

证明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受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委托,负责处理在中国境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并有进一步委托第三方代该公司旅行向具体事务的权利力。

其授权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对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查获的涉嫌侵权假冒VW、VWAG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上址缴获的火花塞9710个均是假冒大众汽车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附该公司火花塞的正品型号和正品价格(合计890802.3元)。

24.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VW、VWAG商标已在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汽车及其组成部件和零件。

25.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

证明上海特殊陶业有限公司受NGKSparkPlugCo.LTD(日本特殊陶业株社会社)的委托,对在中国境内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等。

上址缴获的火花塞41391个均是假冒NGK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附被侵权“NGK”注册商标的正品价格(合计821794元)。

26.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NGK商标已在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内燃机火花塞等。

27.证人罗某的证言,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广州嘉溢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现担任物业经理一职。

其公司管理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是一名男子承租,相关合同其已提供给公安机关了。

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在场,当时是陈义找其说要租场地用来办公。

合同的内容:其司与陈义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合同,其司将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号房屋租给陈某,租期二年。

罗某辨认陈义是2018年8月开始租云山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号房的人。

28.同案人朱某供述和辩解,称2017年8月份其到广州义安打工至今。

广州义安是销售各种品牌的汽车所使用的火花塞,仓库在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

陈义是老板,现在只有其一个员工,其通过路边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陈义,在和陈义谈好薪资待遇后就开始帮陈义工作。

其的工作就是帮陈义经营的汽配销售配货、送货,陈义负责销售和入货,陈义每次都会将销售出库单的数据通过微信发给其,其根据出库单拣货,并通过快递或直接送到客户手上,一直到被公安抓获。

送货给其时火花塞是有包装盒包装好的成品,包装了各大品牌(宝马,福特,通用等品牌)的包装。

其收到货后,其会在包装盒外面贴上一张白色的标签,标签显示的是火花塞的具体的型号。

其们卖的其中有宝马牌,福特牌,大众牌,丰田牌,NGK牌的火花塞。

火花塞价格介于一个4元至10元人民币之间,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一个5至6元。

其后来知道其卖的这些货是假的。

2018年8月份期间,其在平时送品牌火花塞到一些汽车配件销售店的时候,有汽配店的老板看到其手里拿的火花塞,就会过来问其火花塞的价格,并查看货物,其就说这些火花塞是5-6元一个,他们就明确说其手中的这些是假货。

其就是为了工资,当时也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

其和民警到现场清点过了,其也在扣押清单确认过具体数量。

其中,福特品牌的火花塞有7000多个,通用品牌的火花塞有7000多个,丰田品牌的火花塞有21000多个,大众品牌的火花塞9000多个,NGK品牌的火花塞有40000多个,宝马品牌的火花塞有4000多个,这些货都是假的。

同案人朱某辨认出陈义是广州义安的老板,其从2017年8月开始帮陈义销售各种汽车品牌的火花塞。

29.被告人陈义的供述与辩解,称其有销售假冒品牌的火花塞。

其通过发送微信截图“销售出库单”给朱某,朱某就按“销售出库单”里的内容整理对应品牌的火花塞,并将火花塞打包号交给客户。

主要是货送至广州市广园东路附近路边交给客户,朱某都会事先与客户联系,按客户要求送至相应的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是其2018年8月左右向创意园管理处租的,每个月的租金大约5000元左右。

该仓库销售的都是假冒品牌的火花塞。

就是当时警察查获的那些品牌的火花塞,没有其他货物。

这些假冒品牌的火花塞是一个叫“安哥”的男子提供的,“安哥”也是销售假冒品牌火花塞的。

其微信“广州义安”向朱某发送的“销售出库单”,凡是“销售出库单”的货都是卖出去的了,如果有“预售清单”“退货清单”等这些单据是没有销售的及客户退货的。

“销售出库单”有些是其制作的,有些是“安哥”通过QQ发给其的,“销售出库单”上面标有客户的信息、零件名称、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等,朱某就会按这些“销售出库单”捡好货交给客户。

“销售出库单”大部分都是假冒品牌的,种类比较多,其分不清楚。

假冒品牌的火花塞大部分是以3至5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出售,总体价格是在3-7元之间,超出这个范围的出售价格很少。

民警向其出示“销售出库单”汇总表,汇总得出共销售348938个假冒品牌的火花塞,销售总金额是1782229.4元,平均销售价格约是5.1元,其没有异议。

民警向其出示一份银行流水,是其使用朱某的农业银行账户,里面交易流水的资金往来其搞不清楚是什么款项,有些是收取的货款。

辨认笔录:陈义辨认出朱某是其请的员工。

30.勘验等笔录(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蒲涧路38号201房;

勘验时间:2019年7月9日11时30分至12时00分;

在客厅靠北墙、靠东墙各摆放有一个四层的蓝色的铁架,三个铁架各均有摆放货物。

其中在靠南墙的铁架上,自上而下第三层摆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蒲某路某沐歌创意产业园14栋A412房;

勘验时间:2019年7月9日15时50分至16时50分;

该房为一单间仓库,仓库内自东向西有5排货架,货架上有大量火花塞,经清点,发现有大量假冒BMW、MAZDA、FORD等品牌的火花塞。

31.鉴定意见(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价认定(2019)2007号,价格认定结论:GM火花塞、BMW火花塞、ACDelco火花塞合计12308个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7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贰仟零叁拾陆元整(¥1,182,036.00元)。

价格认定总额不包含不予认定项目第3、5、6项。

(2)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价认定(2019)2125号,价格认定结论:toyota火花塞、ford火花塞、Motorcraft火花塞、VWAG火花塞、NGK火花塞合计79931个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7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佰伍拾叁万壹仟贰佰陆拾陆元整(¥3,531,266.00元)。

该价格不包含《价格认定明细表》中第2、4、7、30、34、35、36、38、39项。

32.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陈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全案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陈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陈义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陈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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