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69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796660。
送达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卫国北路1698号唐山科技中心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刘佳收。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景忠西街北侧太平路东侧千玺广场第****3075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迁西县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